北京醫療保險從哪一年開始的
北京醫療保險制度是2001年發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繳費的。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範圍:
(一)男年滿60週歲和女年滿50週歲,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本市户籍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城鄉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員:
1.參照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且無基本醫療保障,來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員及其配偶
(二)男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16週歲不滿50週歲,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本市户籍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勞動年齡內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就讀的本市户籍在校學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兒童(包括托幼機構的兒童、散居嬰幼兒和其他年齡在16週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以及下列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人員: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的學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週歲以下的初中往屆生及22週歲以下的高中往屆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駐京辦户口、學生集體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學生兒童
4.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學校開設的內地民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後流動站在站研究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隨往子女
7.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子女、在京投資台商及其僱員(台胞)子女
(四)本市户籍人員的外埠户籍配偶,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人員
(五)本市市(區)屬單位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人員
(六)在本市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外國籍人員
北京醫療保險是從1992年開始向企業徵收的,就是企業每個人從工資裏按照比例扣除。一直延續到現在。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開始交社保,也包括醫保的,規定男同志交夠25年,女同志交夠20年,到退休的時候可以報銷醫藥費。醫療保險不能單獨交,必須隨着養老保險一起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