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上門帶走屬於傳喚還是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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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上門帶走屬於傳喚還是拘傳

如果説便衣警察上門必須出示警察證件,然後出示傳喚證或者拘留證,才能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或者拘傳,如果採取緊急抓捕措施,那麼必須出示警官證,證明自己的身份,才能實施抓捕行動,也就是説在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控制以後,必須表明自己的身份,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説是外省的公安機關到當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人員的必須要有當地公安機關配合行動。否則不能實施抓捕的行為。

被便衣帶走應該屬於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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