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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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2、處方權的獲得

(1)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3、處方的開具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處方的調劑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5、處方的保管與監督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6、法律責任

知道處方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有利於我們以後在從醫過程中對處方的開具及應用更加規範。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大家更全面的進行備考。

1、衞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3、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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