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啤酒檢驗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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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啤酒檢驗檢疫規定

進口啤酒在進口前必須有他國的食品安全檢疫合格證,在到達本國海關時必須持有出口國的檢驗合格證,在經過進口國再次檢疫合格並且開具檢疫合格證書,才能可以進入採購國,當然各項手續都不能缺少,經過進口國查驗沒有問題才可以進行落地並且銷售。

進口啤酒標籤檢驗要求

1、品名

應按規定名稱命名,應在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飲料酒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原料與輔料

水、大麥麥芽、啤酒花.....

1酒的“配料”,宜以“原料”或“原料與輔料”為引導詞。

2各種原料、輔料應按生產過程中加入量從多到少順序列出。

3在釀酒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3、酒精度

應以“酒精度”作為標題,例如“酒精度:4.5%vol”。

4、原麥汁濃度

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 °P” 為單位

5、生產日期

預包裝啤酒標籤生產日期應標示為生產日期,不能標示為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6、保質期

酒精度≥10%vol的啤酒,可以免於標示保質期,否則都需要標註保質期。

07、原產國(地)

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

8、貯存條件

如陰涼乾燥處存放,避免陽光直射。

9、 淨含量

1)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淨含量一般用體積表示,單位:毫升(mL)或升(L)。

3)淨含量的計量單位、字元的最小高度要符合GB7718的要求。

4)淨含量應與酒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10、警示語

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11、其他

進口商(經銷商)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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