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環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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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環境包括

環保法中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我國法律為了讓我們時刻警惕環境的重要性,所以制定了相關損害環境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章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1、生活環境,指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總體,它由自然環境和社會 環境中的物質環境所組成。空氣溼度與人類的生活環境關係密切。

2、太陽光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類健康的真正保證,人體的免疫功能只有經過太陽光的適當照射才能完整、健全和得以正常發揮。生活環境的好壞與每個人生活質量息息相關。

3、生態環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就是“由生態關係組成的環境”的簡稱,是指與人類密切相關的,影響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各種自然(包括人工干預下形成的第二自然) 力量(物質和能量) 或作用的總和。

4、包括與人息息相關的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所稱的環境包括:

“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

總之,環境是作用於人這一客體的所有外界事物與力量的總和。當然環境在時間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在空間上是隨著人類活動的擴大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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