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等級劃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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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等級劃分方法

國標GB33608—1983按墜落高度(即與基準面的高差)把高處作業(墜落事故危險源)劃分為四級:一級:2~5m二級:5~15m三級:15~30m四級:30m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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