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和總承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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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和總承包的區別

epc和總承包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案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專案僅負責建設專案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裝置的招標檔案、協助業主進行裝置招標施工專案僅負責建設專案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專案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除錯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執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執行標識、對業主執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同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範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專案的工程進度、效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專案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採用總價模式,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例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例如機組效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效能指標等),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

3、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

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總價模式下,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準人工時越少,意味著成本越低、效益利潤越高

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於降低專業分包成本、材料採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贏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但往往“風險與機會並存”。

工程幹採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可以從設計優化入手,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總承包商合理的“設計優化”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化取得效益,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專案“以設計為龍頭”的緣故。

總承包商可以從“管理出效益”入手,由於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採購、施工除錯一體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對於傳統業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建設成本,從而取得綜合效益。

4、干係人複雜程度不同

設計專案面對的干係人比較簡單,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主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除錯單位技術人員、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

施工單位面對的干係人相對複雜,除了業主、監理、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係人外,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

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係人,還面對眾多裝置供貨商的干係人。

EPC是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一種。它們是包含關係。管理範圍不同工程承包,不過是設計單位還是施工單位,只對其施工圖紙設計和現場施工管理負責EPC要求總承包商負責整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全部事項。EPC總承包範圍更廣,對總承包企業要求更高。

    epc和一般總承包的區別在於:epc是設計採購施工的簡稱,包括了設計和採購,一般的總承包僅僅是施工總承包,不含設計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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