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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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形式有哪些

企業當年實現的淨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淨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併,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準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利潤分配形式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製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具體形式有:

1、企業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基金,其餘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於職工獎勵。

2、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加增長利潤),或超計劃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劃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留用利潤)。

3、盈虧包乾。國家對某些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乾,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乾辦法。

4、利改稅。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稅。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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