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優化服務、保障權益、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可以為流動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資訊管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務、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流動人口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採集的流動人口資訊,應當統一錄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實現資訊共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二)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