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交易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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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交易新規

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規定,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者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且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的門檻。

二、上市規則:虧損企業也可上市

一般企業要求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 5000萬元

2、預計市值不低於 10億元,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3、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一、投資者門檻:不低於10萬元

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規定,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者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且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的門檻。

二、上市規則:虧損企業也可上市

一般企業要求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 5000萬元

2、預計市值不低於 10億元,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3、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紅籌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預計市值不低於 100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

2、預計市值不低於 5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三、交易規則:漲跌幅擴大至20%

創業板新的交易規則有如下變化:

1、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10%調整為20%。存量公司日漲跌幅同步擴至20%

2、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定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

3、實施盤後定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

4、增加連續競價期間“價格籠子”。規定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5、設定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設定限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5萬股。保留現行創業板每筆最低申報數量為100股的制度安排

6、調整交易公開資訊披露指標。當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7%調整為漲跌幅±15%、價格振幅由15%調整為30%、換手率指標由20%調整為30%、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調整為±30%,取消其他異動指標增加嚴重異常波動指標

7、優化兩融交易機制。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

8、新增股票特殊標識。一是對未盈利、存在表決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企業新增特殊標識二是為對上市初期新股進行標識。

四、退市規則:市值低於5億退市

交易類強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二百萬股

2、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3、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五億元

4、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四百人。

五、新增ST規則:虧損一年可能就帶帽

有關財務類,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或追溯重述後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

2、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3、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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