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擔責任的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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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擔責任的三種方式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還有保護環境的責任等。

公司承擔責任的三種方式

我國現行司法實踐看,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產生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三種承擔方式:

一是由分公司承擔,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由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

三是直接全部由總公司承擔。無論是哪種方式,總公司最終對分公司的債務都有一定的責任

公司承擔責任的三種方式

1、經濟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或經濟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形式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罰款、沒收和某些行政處分。

學說中有認為,經濟責任泛指一切具有經濟內容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某些刑事責任亦有認為經濟責任僅指經濟行政法上的責任,而不問其內容如何。

2、社會責任是指一個組織對社會應負的責任。一個組織應以一種有利於社會的方式進行經營和管理。社會責任通常是指組織承擔的高於組織自己目標的社會義務。它超越了法律與經濟對組織所要求的義務,社會責任是組織管理道德的要求,完全是組織出於義務的自願行為。

3、政治責任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職責及沒有履行好職責時所承擔的譴責和制裁。也就是說,政治責任不僅僅是對政治責任主體政治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律程式即形式正義的評價,更是對其政治性決策及其後果是否合理正當即實質正義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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