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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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社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是指由街道(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或抽调到街道(镇)、机关部门协助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城区社工的宏观管理工作,街道(镇)在城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社工负责承办城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办理居民事务,服务居民。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社区互助、社区民主、社区组织、社会管理等活动(三)组织社区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四)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教育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六)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向街道(镇)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七)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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