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热管理办法停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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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管理办法停热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供热质量,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与市热力公司(以下称供热单位)集中供热相关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以及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集中供热管网、检查井、管架等供热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改建。

供热设施如需移动或改建,应在动工五日前报供热单位批准,并由供热单位负责施工或监督施工。

第四条热源单位厂区外供热主干管至用热单位供热阀井止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

第五条热源单位应严格履行供热协议,并按供热计划和规定的供热参数供热。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按时供热,并保证规定的室内温度。

第七条用热单位用热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应当符合集中供热标准,不符合集中供热标准,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第八条用热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一次交清集中供热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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