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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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實施消防監督。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外,其餘所有單位的消防工作都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1]

(1987年2月23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發布)(編者注:該法規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公佈並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佈廢止。説明:該細則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佈、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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