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處理流程及理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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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處理流程及理賠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三)工傷鑑定程序: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申訴程序指的就是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服,則可以向相關的部門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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