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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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錄用計劃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
(二)發佈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與考察
(六)公示、審批。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錄用計劃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
(二)發佈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與考察
(六)公示、審批。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