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擬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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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擬製是什麼

法律擬製可以分為:

1、方法論擬製指的是一種特定的法律技術或方法。

2、認識論擬製是輔助於認識的思維構造。

如凱爾森借用費英格的擬製哲學闡述了“法律主體”的概念。

3、本體論擬製是在本體論層面,也即事物的存在方式上探討擬製,法律的擬製性正是在這一層面的言説。

法律擬製是一個比較新的話題,其內涵並沒有形成定論,但可以預期的是,它能給目前的法學研究帶來啟發和活力。

法律擬製(或法定擬製),是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據此,即使某種行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但在刑法明文規定的特殊條件下也必須按相關規定論處。

法律擬製,又稱法定擬製,是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該規定處理。法律擬製的目標通常在於將針對一構成要件所作的規定,適用於另一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並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説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閲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説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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