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科是用什麼測試速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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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科是用什麼測試速度的

發生交通事故,在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進行測速處理,測速方法一般是通過路口的監控來進行測算,或者是根據剎車痕跡來進行處理

一、車禍車速怎麼測

交通事故車速鑑定方法一般是通過路口的監控來進行測算或者是根據地上的剎車痕跡進行計算出交通事故的時候的行車速度。

二、道路安全法中車輛的行駛速度規定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3、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4、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5、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6、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三、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後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鑑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後,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後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如果對方全責,請注意,不要輕易讓對方離開,讓對方聯繫保險公司,問是否要來看現場(大部分保險不看現場的,忙不過來),如果來看,那就一起等到他們過來看,如果不來看或已看完,要求對方保險公司到自己指定的修車地點去定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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