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六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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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1、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2、經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為可不予立案。
3、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無法立案。
5、依據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者控告人撤回告訴的不予立案。
6、構成犯罪但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一、民事糾紛不立案的條件
民事糾紛不立案的條件:1、沒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2、沒有明確的被告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起訴狀格式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二、刑事案件不立案條件:
1、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經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據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其它免予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