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駕駛證2年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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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駕駛證2年的最新規定

吊銷駕照的最新規定:

一、一年內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受處罰兩次以上的(第91條第3款)。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第99條第1款第2項)。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第99條第1款第4項)。

四、駕駛拆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第100條第1、2款)。

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第100條第1款)。

六、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第100條第2款)。

七、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超過15日未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第110條第2款)。

吊銷駕駛證2年恢復程序:當事人駕駛證被吊銷滿2年,可以持有身份證,吊銷的駕駛證,身體健康證明,到所在地車管所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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