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文言文停頓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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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文言文停頓劃分

《州官放火》

【原文】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原文載——陸游《老學庵筆記》【譯文】田登作郡守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們不得不把“燈”叫做“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街上張貼布告説:“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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