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告知義務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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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義務法律規定

提前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法律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瞭解勞動者與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説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

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信息,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的可能等,都屬於本法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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