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少年級運動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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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少年級運動員標準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少年運動員稱號。(一)代表地(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區、市以上所舉辦的少年比賽的運動員(二)在不少於二十四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三)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比賽,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區系統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3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8名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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