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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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該條規定的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的具體情形。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意思就是法院有自由心證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提交了證據,法院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即使不能證明事實的存在,也應當認定事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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