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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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最新修改了主要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九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完善符合開放型經濟發展需要、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外貿管理體制。
完善外貿政策協調機制,加強財税、金融、產業、貿易等政策之間的銜接和配合。
完善外貿促進政策。根據安全標準、環保標準、社會責任等要求,完善對敏感商品的進出口管理。
加強外貿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後的監管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加強"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履行國際義務。
優化通關、質檢、退税、外匯等管理方式,支持新型貿易方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