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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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利弊

不管是普通合夥還是有限合夥企業,最大的優點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税,最主要的缺點是責任承擔。

普通合夥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因為普通合夥企業是由全部普通合夥人組成的,而有限合夥企業則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人以自己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利弊

1、有限合夥更加穩定。

普通合夥中,一旦有合夥人死亡或退出,合夥一般即告解散,特別是對那些投資週期長、見效慢的合夥企業更為不利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的死亡、破產等對合夥並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相對獨立,可以通過建立普通合夥人的退夥制度、有限合夥人的出資轉讓制度等保持企業的長期經營。有限合夥人責任的有限性,決定了其出資應具有可移轉、可隨時兑換性等清償功能。這就使有限合夥成員流動而其在合夥中的投資份額不動,確保合夥資本的穩定和合夥的長期穩定。由此可見,有限合夥的穩定性和持久性強於普通合夥。

2、有限合夥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普通合夥中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旦合夥經營失敗,合夥人不但得不到合夥財產,而且還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合夥債務。高風險使得投資人非常謹慎,相互信任成為合夥的重要條件。而有限合夥由兩種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兩種合夥人所負責任形式不同。有限合夥採取混合責任制,有限合夥責任制無限責任制並存於一個有限合夥之中,這使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部分也得以減輕。由於有限合夥承擔有限責任的規定,吸取了公司有限責任制的長處,拓寬了融資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3、有限合夥更有利於集中、高效的管理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每個合夥人均有參與管理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企業的發展等問題有較多的控制權和發言權,這無疑具有積極有利的一面,但這種經營管理方式也確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管理,導致合夥權力的分散,不利於企業管理的集中與高效,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這對企業是非常不利的。而有限合夥恰恰克服了這一弊端,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只負責出資並在出資的範圍內對合夥債務承擔風險,不享有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權,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有利於普通合夥人根據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維護合夥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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