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合夥人和高級合夥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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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決權不一樣。  
二,收益分配權不一樣。
三,人事權不一樣。
區別在於兩者與律所的緊密程度、權利及責任不大相同。
高級合夥人一般是有股份的,出資的,一般合夥人可能只有名義,或有一點分紅.
一般所謂高級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所的創辦人,所裏的利潤歸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幫助所裏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裏不收取比例費了。 只能證明高級合夥人,職業時間應該不短了。
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一起開辦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是律師合夥人:
1、律師事務所與人合作經營、或參與同一律師事務所,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於律師事務所的人。以贏利為目的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由律師事務所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律師。
4、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律師事務的人。
律師合夥人和高級合夥人區別
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與合夥人區別,具體如下:
1、表決權區別,高級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中持完整表決權,普通合夥人持半份表決權
2、收益分配區別,高級合夥人收益較高,承擔税點較低,合夥人收益一般,税點與普通專職律師一樣
3、人事任免區別,律所成立的各委員會,包括管理委員會,高級合夥均有權參與並可以任委員會主任,普通合夥人,僅能參與部分委員會,且不得擔任委員會主任。
律師合夥人和高級合夥人區別
律師合夥人和高級合夥人之間的最大區別是,律師合夥人當中包含有高級合夥人的概念,而高級合夥人是律師合夥人概念中的一種,所以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是包括的範圍不同,以及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