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法人任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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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法人任職期限

國有企業法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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