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一級和二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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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區別:
規定一級管理人可以作為所有三種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二級管理人可以擔任除重大複雜案件以外的其他兩種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而三級管理人只能擔任小額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確定具體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方法為:由人民法院按照案件類別在具有相應資格的不同等級管理人名冊中採取搖號等隨機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級管理人可以擔任所有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二級管理人可以擔任二類破產案件和三類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三級管理人只能擔任三類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相關工作,完善管理人運行機制,確保管理人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障破產審判工作公正、高效進行。結合破產審判實踐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