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貨總長多少算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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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2號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運輸車輛的車輛長度、車輛寬度、車輛高度和車貨總重量。在車輛超過此標準時稱之為超限。
超限車輛上路前應在當地交通局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並懸掛明顯標誌,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承運人不得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通行證》,每張通行證只使用於一次運輸,當本次運輸結束時通行證作廢。
行駛車輛超限標準: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