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公開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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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公開什麼意思

證據公開的意思是主要表現在以公開的方式、方法進行收集證據、證據開示、公開舉證、質證三個方面。然而考察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可以發現,證據不公開在一定範圍內還相當普遍,使程序的公正性受到極大破壞,對此予以理性分析,尋其病因與藥方是我國程序再鑄的當務之急。

首先是證據公開的對象。證據既要向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公開,也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前者是指作為控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證據都應當讓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知曉,而不能在其不知道證據的情況下被指控、審判和裁決。後者主要是指在公開開庭審理過程中,證據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證據的取捨在判決書中要有詳細而充分的説明。

其次是證據公開的範圍。眾所周知,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二者對立統一,不可偏廢。因此,公、檢、法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以懲罰犯罪,也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以保障人權。既然如此,那麼不僅有罪、罪重的證據應當公開,而且無罪、罪輕的證據也應當公開。

最後是證據公開的途徑。這是證據公開最重要的內容。證據公開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收集證據時應當以公開的方式、方法進行,嚴格控制以祕密手段獲取證據。這包括:(1)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結束時,筆錄應當交他們核對,對於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們宣讀,只有當他們承認筆錄沒有錯誤並與辦案人員均簽名或者蓋章之後,筆錄才能作為證據使用(2)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時,辦案人員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製作的筆錄應當有辦案人員和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3)賦予辯護律師訊問、詢問、搜查、扣押、勘驗、檢查、鑑定在場權(4)在特別情況下,允許採用祕密手段獲取證據,但事後必須通過合法手續將其轉化為公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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