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轉移的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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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轉移的生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動產物權以交付為準,即受讓人對動產實際佔有。

出讓人與受讓人轉讓財產,應當簽訂合同,不動產進行變更登記,動產進行交付時,物權才發生轉移。

指示交付物權轉移生效的要件是物權發生了變動,指示交付物權成立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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