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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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和特點

中華法系自原始社會末期經過夏商周發展到秦朝形成標誌—商鞅變法。

中華法系特點

1、 禮法合一,以儒為主。擺脱了宗教神學的束縛。維護綱常禮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

2、 具有濃厚的綱常倫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雙向運動。前者指將儒家的德禮思想、規則、原則引入法律,並以此作為解釋法律和審案斷案的依據,使禮法逐漸融合。

3、 以國家法為主體的同時,確認“民間法”的效力。

4、 中央機構具有最終立法權審判權。

5、 法律對特定人羣的豁免與議罪制度,封建時代主要體現了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

6、 諸法合體,以刑為主。

7、 司法與行政合一。中央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它的活動是為皇帝所服務,是皇權的派生物。

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

唐承襲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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