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工資取暖費發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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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工資取暖費發放的規定

暖費一般有兩種發放形式,即發取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

1、對於發取暖費,國税函〔2009〕3號文件規定,取暖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税函〔2008〕264號)規定,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税法規定扣除。

2、對於發取暖用品,屬於勞保費的列支範圍,《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業可能二者同時發放,比如某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準發放了取暖費,同時還在冬季為職工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對此類情況,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取暖費屬於福利費支出,而為職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則屬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雖然會計核算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即取暖費在職工福利費中發放,取暖用品在職工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一、發放範圍: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城市低保户、農村低保户和農村五保户。

二、取暖費標準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準由現行標準分別提高到:省級1550元,廳級1100元,處級95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

(二)城市低保户每人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準由現行標準提高到600元。

(三)農村低保户和農村五保户每户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準由現行標準提高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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