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開口腔診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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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開口腔診所的條件

一、口腔綜合治療台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台1台。

二、人員

(一)醫師。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2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設1台口腔綜合治療台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設2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每台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台淨使用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衞生學佈局及流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淨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台單元設備。

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臨牀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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