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依據文號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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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執行依據文號是生效判決第一頁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編號或者是仲裁裁決書的案號,執行依據單位是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的單位,以上面加蓋的印章為準。
起訴書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其權利的文書。由當事人自己書寫提交,沒有文號。如果法院受理訴訟,會有一個立案號,如(2015)京民一終字第000123號。
由下列部分組成:1、立案年份:如(2015)
2、受理法院簡稱:如京
3、案件類型:如民一
4、案件審級:如終
5、案件字號:如字第000123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