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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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的法定期限

在逃是長期有效的。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稱為批捕在逃。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永遠在追訴期內,直至其死亡為止。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在逃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的,通緝的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的情況下是以抓捕到在逃有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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