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能被執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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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不能被執行的法律規定

個人商業保險能不能強制執行要依據保險的類型而定,如果是人壽險或者意外險,保險金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的保障,以不執行為原則,如果是財產保險,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是什麼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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