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資料章與項目章的法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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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指企業的行政印章,就是法人章,項目章僅僅代表該企業駐某工程的項目部,項目章只能對企業內部個部門的往來文件或向上級(企業)報告用,及向駐該項目的監理部報審、報告等用,除此,對外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