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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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動物防疫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衞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淨化的。

前款一類動物疫病、二類動物疫病、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羣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衞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衞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經200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

該《條例》分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

附則6章44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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