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治安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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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治安處罰條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罰: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對於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處15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共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的,除剷除其所種毒品原植物外,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運輸、買賣、使用罌粟殼的,除處以收繳、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傳播淫穢物品的,除處15日以下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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