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資格證怎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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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資格證怎麼考

事故處理資格是由各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者叫省交管局負責培訓發放的。必須是公安機關的正式民警經培訓,考試合格後由省交管局發給初級處理資格就是勘查員,可以處理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然後再經過培訓考試發給中級處理資格就是助理勘查師可以處理各種交通事故了。

1、事故發生後,應第一時間開啟危險警示燈(俗稱“雙閃”),並在車後放置危險警示標識,以便提醒後方車輛注意繞行,避免二次事故發生。

2、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其中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確認對方是否為無牌車輛,駕駛員是否存在無證駕駛或酒駕行為,如果發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應立即報警,並且不能移動車輛。

3、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取證,一張可以説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以便日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有據可查,同時也可以避免對方車主“賴賬”。並在雙方就事故責任達成共識之後,將車輛移至不阻礙交通的地方。

4、雙方致電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損失情況,並獲取報案號。

5、得到報案號後,就可以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如果沒有也可用白紙代替,但要註明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明確事故責任,最後由當事人在紙上簽字即可。

6、雙方互相確認聯繫方式,以便事後聯繫進行定損索賠。需要注意的是,單方責任事故需到全責方保險公司定損索賠雙方同等責任事故則可到任意一方保險公司定損索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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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如下:

1、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申請事項等相關內容。

2、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在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等權利。

3、當事人在接收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對傷殘評定書的內容不服,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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