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簽訂的先後順序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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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簽訂的先後順序與內容

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

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

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

3、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

進一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

1、壓低中國關税,規定進口税率5%

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

3、准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

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並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中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

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

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

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1840簽訂南京條約

1844簽訂望夏條約

1844簽訂黃埔新約

1858簽訂天津條約

1860簽訂璦琿條約

1860簽訂北京條約

1864簽訂勘分西北界約記

1875簽訂改訂條約

1885簽訂中法新約

1895簽訂馬關條約

1900簽訂辛丑條約〈二十一條〉。

中國簽訂的條約很多,從滿清時期到現在,有平等的條約還有不平等的條約,從康熙王朝時期,康熙北拒沙俄簽訂了平等的尼布楚條約,雍正王朝時期簽訂了恰克圖條約,到了鴉片戰爭時期就簽了不平等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璦琿條約,馬關條約,辛丑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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