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礦山至少有幾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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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至少有幾個安全出口

每座地下礦山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每個生產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礦井安全出口是在正常生產期間便於人員通行,在發生事故時 能保證井下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城,到達地表的通道。礦井安全出口是安全撤退路線的一個組成部分。《礦山安全條例》和《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對礦井安全出 口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二章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十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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