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資人經濟成分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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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資人經濟成分如何判斷

企業控股情況: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進行分類。具體分為國有控股、集體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類。本項限企業法人填寫

1、

國有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國有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國有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國有協議控股。(3)投資雙方各佔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經濟成分的,一律按國有控股處理。

2、集體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集體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集體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集體協議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私人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私人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私人協議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台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港澳台商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台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港澳台商協議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外商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外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外商協議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類以外的企業控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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