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5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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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51號文件

51號文補交規定,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標準,可以申請補繳。其補繳方式根據參保人員年齡階段來確定,具體補繳規定如下:

1、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參保中斷或暫停繳費兩年以內可以補繳,兩年以上不得申請一次性補繳。

2、年滿60週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

a、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繼續繳費至15年

b、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躉繳標準: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一次性繳納。

3、距年滿60週歲不足15年:按年/按月繳費或補繳,繳費不得超過15年

4、距年滿60週歲超過15年:按年或按月繳費,繳費時間不少於15年,但不得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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