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手銬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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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手銬的法律規定

犯罪分子拒不聽勸告人民警察可以對違法行為人帶手銬。

對違法行為人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如拒不聽勸告、強行阻止執法或暴力抗法等行為,公安機關是可對違法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即可以當眾將違法行為人帶具手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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