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嚴厲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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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嚴厲處罰的行為有哪些

一般企業的行政處罰內容分為警告、留用察看、開除三種。

一、警告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的員工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1)違反勞動紀律,月計遲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計20次以上的月計曠工在2次以上,累計5-15天的一年內出現2次無病請病假的無理取鬧、吵架、打架、消極怠工、弄虛作假等影。

(2)不聽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榮譽損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經濟財產遭受1000元以上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產品質量或工作質量經常達不到標準要求,完不成任務,經常浪費原材料、能源,損壞工具設備,對公司管理造成較大影響或對公司信譽和經濟造成較大損失的。

(4)不講信用,不執行規定,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門經營管理、聲譽、經濟受到較大影響或造成較大損失、損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會上影響較大錯誤的。

(6)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

1、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2、行政處理:除名、辭退。3、解除勞動合同。4、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員工交付,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數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違約金(可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應依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5、調崗降薪。(二)時限規定對行政處分有時限要求,即: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對行政處理、解除合同和經濟處罰等,無時限要求,但應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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