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有什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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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有什麼機構

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聯合國祕書處、國際法院。

、聯合國大會: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機構。它由全體會員國的代表組成,每一會員國都有一個投票權。有關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則以簡單多數決定。

依照《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審議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開展合作的一般原則並提出建議

討論與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但當前由安全理事會討論的爭端或情勢除外

除同樣的爭端或情勢之外,討論屬於《憲章》範疇的任何問題或涉及聯合國任何機關權力和職能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

開展研究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以及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和健康領域的國際合作

就和平解決可能妨礙國家間友好關係的任何情勢提出建議

收取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以及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和機關的成員,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祕書長。

依照1950年11月大會“聯合一致共策和平”的決議(第377(V)號決議),在可能出現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動的情況下,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採取行動,大會也可以採取行動。大會可以立即審議該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採取集體措施,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見下文“特別會議和緊急特別會議”)。

雖然大會僅有權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國際問題向會員國提出不具約束力的建議,但大會已經採取政治、經濟、人道主義、社會和法律行動,對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人的生活產生了影響。2000年通過了里程碑式的《千年宣言》,反映了會員國決心達到《宣言》中提出的實現和平、安全和裁軍、同時從事發展和消滅貧窮、保護共同的環境、滿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和加強聯合國的明確目標。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它的組織方式是要使其能夠持續不斷地行使職能。每個理事國都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總部。1992年1月31日,安理會在總部舉行了有史以來的第一次首腦會議,15個理事國中有13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以及其餘兩國的外交部長出席了會議。安理會可以在總部以外的其他地點舉行會議1972年,它在埃塞俄比亞的亞的斯亞貝巴舉行了一次會議,又於次年在巴拿馬的巴拿馬城舉行了會議。

在關於和平受到威脅的指控提交到安理會時,安理會首先採取的行動通常是建議各方盡力通過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在有些情況下,安理會親自進行調查和調停。它可以委派特別代表或請祕書長委派特別代表,或請祕書長進行斡旋。它可為爭端的和平解決制定原則。

在爭端導致戰火時,安理會首要關切的是儘快使戰火停止。安理會曾多次發出停火的指示,對防止敵對行動擴大起到了作用。它還派遣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去協助緩和動亂地區的緊張局勢,將交戰雙方的軍隊隔離開來,並創造安定的條件以促成和平解決。安理會可就採取強制措施、經濟制裁(如貿易禁運)或集體軍事行動作出決定。

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預防性或強制行動的會員國,可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中止其會員國權利和特權的行使。履次違反《憲章》所載原則的會員國,可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將其開除出聯合國。

非安理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在安理會認為該國利益受到影響時,可以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但無表決權。安理會所審議爭端的當事國,不論聯合國會員國或非會員國,都被邀請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但無表決權非會員國參加討論的條件由安理會規定。

安理會的主席由安理會理事國按其國名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

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接受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的報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與社會問題,併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理事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充當中心論壇。它負責:

促進較高的生活標準、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

確定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衞生問題的辦法

為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提供便利和

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它有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有權幫助準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並幫助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權限涉及聯合國全系統人力和財力資源的70%以上。

4、聯合國託管理事會:隨着聯合國剩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帕勞於1994年10月1日取得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理事會1994年5月25日通過決議,決定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視需要舉行會議——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作出決定,或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要求。

《憲章》在建立國際託管制度過程中設立了託管理事會,作為聯合國的一個主要機關,並規定其任務為監督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託管領土的管理。託管制度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託管領土居民的進展以及託管領土朝自治或獨立方向的逐漸發展。託管理事會由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

託管制度的目的已經充分實現,所有的託管領土均已取得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的國家,有的加入相鄰的獨立國家。

《憲章》規定,託管理事會有權審查並討論管理當局就託管領土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方面進展提出的報告,會同管理當局審查託管領土的請願書,並對託管領土進行定期的和其他特別的視察。

5、聯合國祕書處:祕書處由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體國際工作人員組成,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祕書處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並執行這些機關制定的方案與政策。祕書處的首長是祕書長,祕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祕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範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祕書處工作人員還使世界各通訊媒體瞭解和關心聯合國的工作就全世界所關切的問題組織國際會議監測聯合國各機構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將發言和文件翻譯成聯合國各正式語文。

目前,由經常預算提供經費的祕書處工作人員來自170個國家,共約7500人。作為國際公務員,他們和祕書長都對聯合國負責,並宣誓不尋求或接受聯合國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指示。根據《憲章》,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祕書長和工作人員責任的專屬國際性,決不設法不當影響其責任的履行。

聯合國總部設在紐約,但在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也設有很多機構。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日內瓦辦事處)是會議外交中心以及裁軍和人權問題論壇。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維也納辦事處)是聯合國藥物濫用管制、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及國際貿易法等領域活動的總部。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內羅畢辦事處)是聯合國環境和人類住區領域活動的總部。

6、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聯合國其它五個主要機構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祕書處。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1、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4、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5、國際法院和祕書處五個主要機構。

聯合國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每年舉行一屆常會。新一屆常會每年9月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

聯合國是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紐約市成立的一個單獨的國際組織,而聯合國機構則是由聯合國建立的國際組織、條約以及會議。有193個會員國。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祕書長是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祕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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