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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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最新規定

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共七章第五十二條。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同時廢止。

權力和責任一致性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責任界定方面需要將權責一致原則作為基礎性原則,這種一致性具體分成三種情況。

(1)時間上的一致性。也就是説領導人員需要承擔其任期內所有行為事項的責任。也就是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之外發生的各種行為事項都不應被納入到責任界定範圍內。前任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採取的各種行為、發生的各種事項對現任領導人員的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現任領導人員必須積極進行解決,僅考慮到不歸屬於現任領導任期內的因素而置之不理,事情一旦產生嚴重後果,責任人必定包括現任領導人員。

(2)管轄範圍的一致性。領導人員僅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各種事項。管轄範圍由領導人員所在單位和下一級單位。但是,三級和三級以下單位或部門出現的普遍性問題,或者該問題和領導人員具有關聯性,在綜合研判的基礎上,根據領導人員權限範圍和管轄事項範圍進行責任認定。

(3)履職情況的一致性。領導人員往往在實際工作中身兼數職,不僅擔任本級單位的領導人員,同時擔任下級單位的某些職位,根據工作職責、崗位權限界定責任範圍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為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經濟責任審計最新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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